作为原告,王律师率先进行辩诉,他直接把案子定性为故意杀人未遂。
并进行了精彩的阐述。
的确,这个案子,从表面来看,对唐心妍十分的不利,王律师显然觉得自己已经十拿九稳了。
甚至连眼神里都带着挑衅。
“我的当事人沈小诺女士,于xxxx年xx月xx日,到被告人唐心妍女士的家中做客,两人由于发生言语冲突,唐心妍女士用家中的水果刀,刺伤了我的当事人沈小诺女士。”
随后,王律师递交了一份送检报告。
送检的物品就是那把刺伤沈小诺的水果刀。
经检验,上面有沈小诺的血迹和唐心妍的指纹。
这就是无证。
还有人证,就是事发时出现的快递员了。
沈小诺作为原告,可以说人证物证俱全。
王律师做完阐述后,向法庭申请传唤证人。
然后,那个快递员就被带上来了。
快递员坐进了证人席的位置,耷拉着脑袋,一副畏畏缩缩的模样。
王律师走到他面前,出声询问,“丁先生,请您先做一下自我介绍。”
“我,我叫丁洋,是xx快递公司的快递员。”
丁洋吞吞吐吐的说。
“丁先生,请你把案发当天的事,重新叙述一遍。”
王律师又说道。
然而,丁洋突然变得激动和忐忑起来,摇着脑袋,摆着手,说道:“不关我的事,真的不关我的事,是沈小诺指使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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