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这个数据对应的是石墨材料,不能直接与锂负极材料进行等价换算,但还是具备一定的参考性的。
毕竟以锂负极材料在成本和性能上的优势,在安全性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工业界淘汰石墨负极的速度,可能比他想象中要快得多。
对于陆舟而言,利益最大化的合作方式,无疑是对每吨材料按照成本的一定比例收取专利费。
考虑到需求量增福,最多五年,他就可以凭借这个专利坐享数亿美元的“年薪”。
然而麻烦就在于,系统的任务是不等人的。
如果按照这种授权方式,陆舟今年的资产增幅,就只能靠普林斯顿的四十万美元年薪了。
所以,他想了一个折中的办法。
既能保证他在短期内能获得一笔可观的收益,又能确保长远的利益。
停顿了片刻,陆舟说出了自己的提议。
“除华国地区之外的全球市场,我愿意以两亿美元的价格,向贵方授予改性pdms薄膜专利三年使用权以及代理权。”
“在三年期限,贵方对华国之外的全球市场,将享有实质上的独占专利授权,我将不再对第三方进行额外授权。作为交换,贵方对第三方进行二次授权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收益,需要分给我五成,并且同时承担与之对应的全部法律义务以及责任。”
原本在听到两亿美元的报价时,卡罗迪特心中还有些不以为然。
然而当听到陆舟说到后面时,他的眼中顿时闪过了一丝意外,或者说激动的神色。
原则上来讲,专利本身就具备排他性和垄断性,但在各国现行的法律中,对于知识产权的独占权解释,却并非是毫无限制的。
理论上,即便优美科拿出一个陆舟无法拒绝的天价将锂负极材料的专利买下,也不可能独占该产品二十年生产,肆意妄为地将其它公司排除在外。
因为除了《专利法》之外,各国均有各自的《反垄断法》的存在,对知识产权滥用情况进行了明确地界定。
简单的来讲,如果某项专利存在“不可替代性”,导致某公司在某地区的市场份额构成垄断事实,它就可能面临反垄断调查。
假如锂负极材料以压倒性的优势取代了石墨负极,在出现类似的锂负极材料之前,改性pdms薄膜技术,毫无疑问将满足“不可替代性”这一要素。
针对这种类型的专利,诸如拒绝授权、价格歧视以及天价授权费,一切可能构成垄断要素的行为,都会触碰反垄断条例。
至于法律的界限在哪里,需要针对多方面因素进行个案研究,同时也需要一个优秀的律师团队配合企业高层在危险的边缘疯狂试探。
这些骚操作,以陆舟目前的能力,肯定是玩不来的。
但优美科不一样。
这种跨国化工巨头,对于规则内的东西,比他熟悉的多。
即便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它也必定会在合法的限度内,尽可能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