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章:大明商业银行构想(上)(2 / 3)

商人主动找到了朱允炆这个皇帝,向后者阐述自己的想法。

“所以我建议,应该先在各地成立信贷部门,鼓励和支持商人们从国家的手里借取钱财来进行商业活动的扩张。

而有信贷就势必需要有相对的储蓄,想发展银行业,先把这基础的两点做好,银行的主要功能在于信用的创造与转移。至于信贷的创造采取何种形式,比方说以储户流通账户的形式还是以票据的形式发放信贷,则并不重要。因为信贷创造的事实原比信贷本身的形式更加重要。”

这番话说的朱允炆不住点头,银行最基础的业务确实是吸纳存款和发放贷款。

“搞储蓄和信贷,就势必需要用到书面协议,如何防伪和保证公正性呢?”

银行一定也必须是朝廷出面成立的,只要背靠着国家的支持,银行永远不可能在双方关系中属于弱势群体,那么,一旦地方的银行主官耍心眼,吃亏的,只会是存款的百姓和贷款的商人。

这位欧洲的商人将欧洲眼下使用的方式说了出来,但却并不为朱允炆所采纳。

因为欧洲的商业合同,采用的方式无非就是公证人制度加上书面协议罢了。

眼下威尼斯的商业银行多是私人银行,本身并不具备以权谋私的资格,但大明的银行可是中央直属,属于官方背景,是有本事办坏事的。

“可以考虑加上保险制度一起实行。”

这个提议让朱允炆眼睛一亮。

比如大明前期在各省的省城建立一家银行,而同时由当地的布政使司衙门、皇商分会、锦衣卫所共同出资成立一家负责提供存贷的保险商会。

存款的时候,储户可以为自己这笔储蓄购买一份保险,按储蓄金的比例缴纳保险金,如果这笔储蓄被银行侵吞了,那么则由保险商会全额承担这笔储蓄金的赔付。

而贷款的时候,银行要为自己这笔贷款购买一份风险保险,一旦贷款收不回来,则由保险商会出面没收商人的质押物及追讨欠款。

如果连保险商会都追不回来的话,银行可以将没收的质押物转交给保险商会,而保险商会全额承担这笔贷款的款项。

只要保险商会不愿意自掏腰包,那么每一笔储蓄和信贷活动,他们都要派人查验合同的真伪性,甚至是每隔一段时间派专人去银行审察每一份合同。

虽然这未必能保证每一笔储蓄或者信贷都能做到百分百的公正和无风险性,但已经避免掉了绝大多数可能存在的风险。

“眼下大明的商人赚的都是辛苦钱,也就是依靠走南闯北调查市场,了解需求,而后倒卖货物赚取差价,这种方式的经商,是当年威尼斯商人最喜欢做的事情。”

格里安奇介绍道:“这种方式被称为小规模商业主义或者说小规模商业行为,而如今,卑微的在下到大明之前,亚平宁半岛的商人,特别是内陆城市锡耶纳和佛罗伦萨的商人,不再来回奔波于集市。他们开始坐在账房管理事务并通过合伙人或代理人的形式获得永久的国外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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