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胡判行为的;
五、案件主审官员、参审官员,与案犯有仇怨、姻亲及其他应当回避情形,但没有回避的。
六、其他有违《大周律》的行为事实。
当时出台此律法之时,刑部一时惊为天人,相比于如此详细的司法解释,刑部觉得自己就是渣滓!
但是,李阿婆儿子李守一案,却没有上述的任一情形,不符合法定重审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