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章 全国解放(3 / 5)

社会,有效的保卫中国领土主权的读力和完整,实现全国人民所渴望的真正的统一。人民解放军现在正在清理武装暴乱分子,恢复台湾的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我人民解放军所到之处,希望台湾各界人民予以协助。兹特宣布约法八章,愿与台湾人民共同遵守之。

(一)保护台湾全体人民的生命财产。台湾各界人民,不分阶级,信仰和职业,均望保持秩序,采取和人民解放军合作的态度。如有暴乱分子或其他破坏分子,乘机捣乱、抢劫或破坏者,将严惩不贷。

(二)保护台湾民族工商农牧业。凡属私人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仓库,船舶,码头,农场等,一律保护,不受侵犯。希望各业员工照常生产,各行商店照常营业。

(三)没收台湾的官僚资本。凡属国民党反动当局和大官僚分子所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仓库,船舶,码头,邮政,电报,电话,自来水和农场等,均由人民政斧接管。其中,私人股份经调查属实者,当承认其所有权。所有在官僚资本企业中供职的人员,在人民政斧接管以前,均须照旧供职,并负责保护资财、机器、图表、账册、档案等,听候清点和接管。保护有功者奖,怠工破坏者罚。凡愿继续服务者,在人民政斧接管后,准予量才录用,不使流离失所。

(四)保护台湾一切公私学校、医院、文化教育机关、体育场所,和其他一切公益事业。凡在这些机关供职的人员,均望照常供职,人民解放军一律予以保护,不受侵犯。

(五)除怙恶不悛的暴乱首要罪犯和罪大恶极的杀人,放火,投毒的暴乱分子外,凡属国民党各级政斧的大小官员,“国大”代表,立法、监察委员,参议员,警察人员,区镇乡保甲人员,凡不持枪抵抗,不阴谋破坏者,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斧一律不加俘虏,不加逮捕,不加侮辱。责成上述人员各安职守,服从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斧的命令,负责保护各机关资财、档案等,听候接收处理。这些人员中,凡有一技之长而无严重的反动行为或严重的劣迹者,人民政斧准予分别录用。如有乘机破坏,偷盗,舞弊,携带公款、公物、档案潜逃,或拒不交代者,则须予以惩办。

(六)为着确台湾保城乡治安、安定社会秩序,一切散兵游勇,均应向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政斧投诚报到。凡自动投诚报到,并将所有武器交出者,概不追究。其有抗不报到,或隐藏武器者,即予逮捕查究。窝藏不报者,须受相当的处分。

(七)农村中的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不合理的,应当废除。但是废除这种制度,必须是有准备和有步骤的。一般地说来,应当先行减租减息,后行分配土地,并且需要人民解放军到达和工作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之后,方才谈得到认真地解决土地问题。广大农民群众应当组织起来,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行各项初步的改革工作。同时,努力耕种,使现有的农业生产水平不致降低,然后逐步加以提高,借以改善台湾农民生活,并供给城市人民以商品粮食。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农村土地问题一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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