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来一整年的时间,也要将这凭空消失的五百万缗赃款尽数追讨回来,涉案必惩!
至于涉案人员的追惩,仍循《唐律疏议》中职制、杂律并监主受财枉法等律令的规定标准。
原本按照李潼的想法,是觉得《唐律疏议》中规令太过严格,譬如《职制》中受财枉法得绢十五匹便当绞,坐赃致罪,十匹便徒刑一年。
《唐律疏议》是永徽年间的旧法,按照当下的时价,一匹绢不过三到五百钱之间,这就是涉案金额不足十缗便要或死或徒。
这样的惩罚力度,无疑是极为严格的。李潼倒不是觉得对贪官的惩罚太狠,而是觉得按照这样严格的标准,依照开元当世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太过严格的律令执行起来效果可能会大打折扣。
律令的意义不在于惩罚,而在于震慑。这么低的标准,实际察发起来实际是非常困难的,律令中已经是当死的罪行,但在现实的情境中却会频繁发生。
刑司即便再怎么公正严明,也不可能盯紧所有官员这种日常生活中的小额进项。当罪但却无刑,长此以往,人的警惕自守便会越来越松弛。
真正到了察发大赃的时候,十缗当死又或百缗当死,实际的区别已经不大。虽然都是一个死,但在小恶作大的过程中,律令已经丧失了本该具有的威慑性。
立法需要严格,执法却要谨慎。想要保证律令的威慑性,就要做到不枉不纵。
李潼作为一个现代人,是从立法与执法之间的执行矛盾思考这个问题,觉得执法标准要切合经济发展的水平。
若立法的惩罚标准远远低于现实的经济价值标准,法律就会处于长期的无从执行的状态,从而造成司法的惰性,也会造成冤假错漏的现象发生。
可是当他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的时候,宰相姚元崇却以古代人的思路提出了另一个解释:“前人之所立法督官,所重不在乎轻重,而在乎有无。受绢十五匹当绞,所惩非此绢数,而是因其所受非分!冠缨之士,恒有国禄饲养,若衣食不循法度纳之,则君恩何所显现?国以禄米飨赐,岂可与庶人共货沽力用之!”
姚元崇这一番话算是道破了中古立法的一个本质,那就是虽然看起来律令严格、尺度有定,但本质上仍然是德治。
律令之所颁设,所规定的并不是你罪行的轻重,而是你究竟有没有犯罪!只要你犯了这一项罪,那就可以据此否定你这个人!
听到姚元崇这么说,李潼才终于理解了在他看来《唐律》中有些不合理的地方。
唐律在治民罪当中不失宽宏,政治清明的时候,甚至大理寺一年判决民罪死刑都寥寥可数。
但是在治官罪中,唐律则严格有加,不乏一些吹毛求疵、严酷至极的条令。如此截然相反的两种态度,简直不像是一部封建法典。
《唐律》本质上仍然是一部封建法典,其立法主旨仍然是以德治国,而非依法治国。但面对不同群体的差异性所体现出来的进步的人文精神,仍然是不容抹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