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白了这些,再看《唐律疏议》中那些规令的差异,心中自有了然。小民与官吏身份地位本不相等,那其道德要求自然也不相同。
小民日常所关,不过家室四邻,或有行差踏错,律令亦不轻夺性命,给其悔过偿错的机会。可若官员德行有暇,上负于君,下负于民,必须要从严惩处。
所以律令设置的根本,首先是要确立一个道德的是非观,然后才是执行力。
按照这样一个标准,圣人所秉持放宽量刑的提议,看似提高了律令的执行力,但实际上是突破了社会道德的底线:律令不再是是非的界定,而是你虽然错了,但却有可磋商的空间。不仅仅是执法尺度的更改,更是对善恶道德的一种退步要求。
听完姚元崇的解读后,李潼也意识到自己的想法有误。起码当下这个时代,国家之所立法,首先还是要秉承道德的坚持、界定善恶与是非,而非盲目追求彻底的有法必行的法制。
《唐律》关乎道德操守的底线,虽然许多规令施行的力度未必多高,但除了律令之外,朝廷还会有格、式等时效性与执行性颇高的规令补充。
比如李潼跟宰相们拟定出来的《追赃格》,就是专行于开元五年,针对这一系列贪赃案事的规令。
《唐律》中有六赃的条令,这当中罪行最高、量刑最终的便是受财枉法。按例来说,官员们贪赃够不上这样的罪名,仅仅只是受所监临与坐赃。
这两项罪状算是轻的,仅仅止于徒、流之刑,像坐赃致罪仅止于徒三年,哪怕贪赃数额再高,定刑也不再增加。
但李潼却并不打算这么轻易放过这一批赃官,所以在《追赃格》中拟定了几条标准,以断赃官是否有伤国用而加枉法刑。一旦罪定受财枉法,那就是十五匹即绞。
抛开财司在勾检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接下来朝会便到达了群臣最期待的岁赐份额的公布。
今年上半年因为圣人出征青海的缘故,几乎掏空府库,内外财政都是捉襟见肘。可是到了下半年,由于对外扩张所带来的商贸井喷,朝廷也因此大收利好、府库充盈。
有惩则必有奖,圣人都算计着要在外苑搞一个高端生活社群了,当然也要对内外尽责尽劳的群臣们大加酬赏,所以今年岁赐的赏格也是拟定的前所未有的高,足以令群臣笑逐颜开,舒舒服服的过上一个肥年。